(2011)宝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侯承阳,宝应县运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