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崇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史正华与崇礼县东南沟铁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正华,崇礼县东南沟铁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崇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史正华,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被告崇礼县东南沟铁矿。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东南沟村。法定代表人张运才,该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福,该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1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正华诉被告崇礼县东南沟铁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4日以法院开庭后自己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撤回起诉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正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史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