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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17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兰军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兰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17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兰军,女,1963年5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兰军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初至4月19日,被告人胡兰军在慈溪市浒山街道新江路自己经营的某客房部一房间内聚集陈某明、马某1、邹某1、陈某均等人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0余元。被告人胡兰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兰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邹某1、陈某3、陈某4、邹某2能、沈某、马某1、陈某5、陈某6、马某2、陈某7、陈某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调查报告、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兰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兰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兰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兰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兰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兰军违法所得二万八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