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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建灿与张海宏、张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灿,张海宏,张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14号原告:周建灿,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张海宏,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素红,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周建灿与被告张海宏、张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建灿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00元,由原告周建灿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邱小波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