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萧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萧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梁某,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萧某1,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诉被告萧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凯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中山市大涌镇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萧某2,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1年5月23日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儿子。但离婚后,再经双方协商一致,考虑儿子年幼不足两周岁,由原告负责抚养更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萧某2的抚养权由被告抚养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某与被告萧某1的婚生儿子萧某2(2010年9月23日出生),自2011年12月8日起由原告梁某负责抚养至年满18周岁,被告萧某1从2012年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款付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方凯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