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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文与被告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039号原告王永文,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杨乐,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开发区6787号。被告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住所地西安市西郊王寺工业园。法定代理人毛育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江阿妮,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秋峰,该厂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文诉被告西安高压隔离开关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楚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