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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梓曦与被告宝鸡乐万家陶宝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张梓曦,男,汉族,1993年10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伍继伟,陕西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乐万家陶宝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建国路133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赵伽俐。委托代理人辛宁叶,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梓曦与被告宝鸡乐万家陶宝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梓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张梓曦承担。审判员  刘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