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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杰与胡哲南、胡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杰;胡哲南;胡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03号原告:胡杰,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哲南,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展波,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诉被告胡哲南、胡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