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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长安诉被告西安公路研究院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安,西安公路研究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242号原告:杨长安,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公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赵兰州,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安与被告西安公路研究院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安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安撤回起诉。诉讼费2700元全部退还原告杨长安。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膺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