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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于娟与张增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娟,张增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825号原告于娟。委托代理人王治水、李兰兰,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增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娟与被告张增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娟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