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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润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润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19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润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飞虹新村天童北路133-137号。法定代表人:印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润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润捷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保全费2260元,合计5520元,由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