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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永刚与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永刚;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1627号原告沈永刚,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公司客车总厂职工。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陈家庄**楼**。法定代表人张庆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宝迎,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刚与被告西安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永刚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永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