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官法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能、马乐仙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能,马乐仙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官法特字第23号申请人王能,男,1936年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与王灵生系父子关系。申请人马乐仙,女,1941年1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与王灵生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王能、马乐仙以被申请人王灵生现已重新出现,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宣告王灵生死亡的民事判决,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据申请人王能、马乐仙诉称,其与被申请人王灵生系父母子女关系。1997年王灵生离家出走,2006年11月21日申请人王能、马乐仙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灵生死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2007)官法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王灵生死亡。2011年10月21日,王灵生被昆明市收容所送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经确认后被送回申请人家中。现王灵生已重新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王灵生的死亡宣告。经查,被申请人王灵生,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新二居委会新王村11号,系申请人王能、马乐仙夫妇的长子。2006年申请人王能、马乐仙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灵生死亡,本院于2007年12月16日以(2007)官法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王灵生死亡,同日昆明市公安局注销被申请人王灵生户籍。2011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王灵生被昆明市收容所送回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新二居委会,经确认后为被申请人王灵生。现申请人王能、马乐仙以被申请人王灵生重新出现,请求我院撤销对王灵生的死亡宣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申请人王能、马乐仙为被申请人王灵生的利害关系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王灵生死亡的(2007)官法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永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龚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