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淄博智融投资有限公司与闫德岗、王爱迎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智融投资有限公司,闫德岗,王爱迎,孙勇,高迎春,闫秀丽,王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369号原告:淄博智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榕,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德岗被告:王爱迎被告:孙勇被告:高迎春被告:闫秀丽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智融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德岗、王爱迎、孙勇、高迎春、闫秀丽、王超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智融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07元,由原告淄博智融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党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代)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