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余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为与被告鲁甲、董某某、宁波××龙空调器与鲁甲、董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鲁甲;董某某;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余商初字第83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鲁甲。被告:董某某。被告: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鲁乙。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鲁甲、董某某、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甲、董某某、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起诉称:2010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鲁甲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2%,如逾期则每日按1‰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借款由被告董某某、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债务到期后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鲁甲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董某某、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也未尽担保义务。款经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鲁甲归还借款600000元,支付利息128160元,并从2011年8月25日起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29126元,被告董某某、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请求变更为从2010年12月1日起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放弃对被告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由原告与被告鲁甲、董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1份、由被告鲁甲签名的领款凭证2份、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1份。被告鲁甲、董某某未作答辩。被告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未为被告鲁甲的上述借款作担保。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其证据符合定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鲁甲、董某某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依法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0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鲁甲、董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鲁甲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2%,如逾期则每日按1‰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借款由被告董某某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债务到期后两年。到期后,被告鲁甲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董某某也未尽担保义务。原告因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用29126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鲁甲、董某某之间借款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鲁甲未能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董某某也未尽担保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鲁甲归还借款本息和赔偿律师代理费用及被告董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协议的约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了对被告宁波××龙空调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甲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600000元,并从2010年12月1日起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鲁甲赔偿原告张某某律师代理费用29126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董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董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鲁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0元,由被告鲁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史 慧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诸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