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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彪与吴守智、代兴明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彪,吴守智,代兴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彪,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守智,男,1949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兴明,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李彪因与被上诉人吴守智、代兴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彪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彪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李彪撤回在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12号民事诉讼。二、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合计80元,由李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韩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