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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889郑文辉与肖绍林、郑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辉,肖绍林,郑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郑文辉,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黄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肖绍林,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委托代理人刘涛,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浩瀚,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新梅(曾用名郑仙梅),女,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受理原告郑文辉与被告肖绍林、被告郑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肖绍林和郑新梅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无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也并非发生在无锡。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暂住人口信息表,被告郑新梅的经常居住地为无锡市惠山区洛神路6号,该处属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黄思佳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