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伟与张刚、张引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张刚,张引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41-1号申请人张伟,男,生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汉族,住本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被执行人张刚,男,生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汉族,现羁押于陕西省铜川市崔家沟监狱第三监区。被执行人张引河,男,生于一九六二年六月五日,汉族,住金台区蟠龙镇北社村。张伟与张刚、张引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张刚执行标的为十万零八千三百七十一元一角五分,张引河执行标的为七万六千零三十四元七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刚尚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引河履行了一千元后再无力履行,申请人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