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光德与郭化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德,郭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德。委托代理人李娜,昌邑市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化涛,潍坊市。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0年八月二十九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陈光德与被执行人郭化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鲁V×××××号面包车进行评估、拍卖,无人竞买,申请人同意按评估价1800元接收(有关管理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余款952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