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83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朱绍光与绍兴县健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光,绍兴县健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838号原告:朱绍光。被告:绍兴县健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舍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055272-4。法定代表人:余雪峰。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绍光诉被告绍兴县健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朱绍光与被告绍兴县健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协议,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绍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