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ⅹⅹ村*组。被告郭某某,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ⅹⅹ村*组。娘屋住党睦镇ⅹⅹ村六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4年,我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毅钊。2007年8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特别是儿子出生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独自一人外出不归,我既担心其安全,又心疼年幼的儿子,经多次规劝被告仍一意孤行。2009年6月27日,两人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毅钊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电冰箱一台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毅钊。2007年8月6日,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6月27日,两人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被告离家出走后,儿子李毅钊一直随原告生活。2011年7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有电冰箱一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蒲城县民政局结婚登记表,龙阳镇小寨村委会的证明、证人高尚志、胡新潮、宋根虎出庭所做的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开庭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两人婚姻基础一般。补办结婚登记后矛盾进一步加深,双方没能建立起牢固稳定的夫妻感情。2009年6月27日,两人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两人分居已满两年,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儿子李毅钊一直随原告,由原告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应予以准许。另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故本案不与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儿子李毅钊由原告李某某抚养;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