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琴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琴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旭升委托代理人:王杰被告:钟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琴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655元减半收取,1327.5元由原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