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安梅商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安梅商初字第262-2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王乙。被告: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街道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被告: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杨学贵人民陪审员 陈亲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