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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安梅商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鄂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安梅商初字第262-2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王乙。被告: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街道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被告: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湖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杨学贵人民陪审员  陈亲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