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38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庹世伟与旺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庹世伟;旺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劳初字第3817号原告庹世伟,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旺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森山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桂枝,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胜,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述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应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庹世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桂枝、王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7月21日入职被告处任职安全课课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离职前工资为8000元。2011年5月25日,被告以无故旷工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2010年度、2011年度年休假工资14013.7元;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184000元;三、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克扣工资25937.4元;四、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24日期间工资6193.5元。被告起诉并答辩称,2011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人事部递交休假申请单,因被告工作需要,未同意原告2011年5月18日至20日的休假申请,要求其推迟休假。被告人事部徐桂枝在2011年5月17日下班前通知被告休假未得到批准,后原告擅自离岗休假,旷工三天,被告根据公司员工守则的规定,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因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无需支付原告:一、经济补偿金74937.83元;二、5月份多出的工资2841.98元。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确认以下事实:1、入职时间:2000年7月21日。2、工作岗位:安全课课长。3、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已签。4、原告的工资结构:被告提交的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工资表显示,原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薪2000元+职务薪+效益薪,其中基本薪与职务薪每月不变,效益薪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每月评比系数,再乘效益基准。原告的职务薪与效益基准2010年1月份前分别为1800元/月,3500元/月,2010年1月起调整为2100元/月和3900元/月,该工资表有原告签名确认。原告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基准全额支付其效益薪,每月均克扣工资,被告称效益薪按双方明确约定支付,并不存在克扣情形。另,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未支付原告2011年5月工资,原告主张该月工资数额为6193.5元,被告主张该月工资为3325.63元,并提交原告2011年5月工资表为证,该工资表无原告签名确认,但与其他原告签名确认的工资表记载相一致。5、原告带薪年休假情况:原告于2011年5月以前已休带薪年休假3.5天。6、解除劳动关系情况:2011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休年休假,时间从2011年5月18日至20日,经人事课与工场长签名同意。5月17日下午,被告通知原告其休假未得到被告单位批准,理由为“年休假已休完,超1.5天”。原告以被告的理由有误,仍照常休假。5月23日,原告休假完上班时被通知已被解雇,原告不接受仍然继续上班。5月25日,被告发出处分公告,以连续3天缺勤旷工为由对原告作出辞退处理。5月30日,被告将书面解雇通知送达原告。原告称其按照正常请假程序,其休假经人事课与工场长签名同意即可,无需总经理签名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7、仲裁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度年休假工资9379.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84000元、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克扣工资25937.4元、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24日期间工资6193.5元。8、仲裁结果: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4937.83元、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24日期间工资6193.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请请求。9、其他:原告当庭撤回2010年年休假的诉讼请求。另,本院根据被告提交的并经原告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核算,得出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812.53元。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员工证明、处分公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假单、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和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和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动报酬。本院根据原告于2000年7月入职并于2011年5月离职的事实,确认原告2011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4.8天【10×(5+24÷30)÷12】,已休6.5天(3.5+3),原告2011年年休假已休完,被告也按规定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故,原告关于2011年年休假工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按照公司规定向被告申请休年休假,已经得到了人事课与工场长的签名同意,已经部分完成了请假程序,在原告正式休假前一天下午被告才通知原告休假未获批准,理由为“至此年休假已休完,超过1.5天”。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原告2011年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故被告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未完成请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未有适当理由拒不批准原告的请假,同样负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擅自休假的行为事出有因,故不应当视为旷工处理,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三天”为由作出解雇处分,明显过重。因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解雇行为理由充分,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原告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未要求继续双方的劳动关系,本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937.83元(6812.53×11)。关于未支付工资的问题。工资是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后的合法所得,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本案中,根据双方的书面约定,原告的效益薪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每月评比系数,再乘效益基准,故效益基准虽然固定,但效益薪通常是出于变动之中的,故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效益基准支付效益薪,从而构成克扣工资,无事实依据,故,原告关于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克扣工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未支付原告2011年5月1日至24日期间工资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补发,原告主张该月工资数额为6193.5元,被告主张该月工资为3325.63元,并提交原告2011年5月工资表为证,该工资表虽无原告签名确认,但与其他原告签名确认的工资表记载相一致,本院依此确认其真实性,故,被告需支付原告2011年5月1日至24日期间工资3325.6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旺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庹世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937.83元;二、被告旺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庹世伟2011年5月1日至24日期间工资3325.6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承担5元,原告所负之数按规定予以免收,被告承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应 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文 英 玲书记员 文红红(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