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陵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陵县支行与李齐明、赵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陵县支行,李齐明,赵洪伟,王付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陵商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陵县支行。住所地:陵县。负责人李玉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洪彦,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齐明,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赵洪伟,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王付林,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陵县支行与被告李齐明、赵洪伟、王付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陵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马建新审判员 李家政陪审员 刘丰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延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