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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志丹与朱卫鑫、朱二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丹,农民。被执行人朱卫鑫,农民。被执行人朱二垒,农民。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玉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志丹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的(2010)衡桃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已于法定期限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故(2010)衡桃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0)衡桃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