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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3)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520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RICNORMANKRONFELD。委托代理人费清清、翁才林。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勇。委托代理人俞一华。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审 判 员  吕凤祥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静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