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沙开春与陈之宝、王万胜、唐修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开春,陈之宝,王万胜,唐修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沙开春,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之宝,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王万胜,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唐修春,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沙开春诉被告陈之宝、王万胜、唐修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