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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东台××水泥有限公司与东台市××责任公司票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台××水泥有限公司;东台市××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东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梁××镇××组。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东台市××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头灶镇练坳村。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票号为20250869,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嘉善玉明植绒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东台××水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票号为20250869,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嘉善玉明植绒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