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立忠与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忠,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321号原告:赵立忠,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北二环路与浒崇公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忠与被告慈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立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立忠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