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梁守义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守义,张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梁守义,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翠芹,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的(2008)怀民初字第015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翠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守义房屋折价款九万三千六百五十元。但其至今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翠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万三千六百五十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翠芹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翠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张翠芹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王启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