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周兰瑛与周达返还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瑛,周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周兰瑛,女,汉族。被执行人:周达,女,汉族。周兰瑛与周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兰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