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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紫法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罗胜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罗胜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河紫法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被告罗胜文,杨翠媚,温伟权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被告罗胜文、杨翠媚、温伟权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此款三被告自愿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于2012年1月6日前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第二期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余下的借款本金60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明审判员  钟金香审判员  钟东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丽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