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殷仲文与宝应县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仲文,宝应县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柏传洲,夷大珊,杨寿宽,陶泽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殷仲文。委托代理人殷晓俊。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宝应县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勤,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队问先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柏传洲。委托代理人柏传球。委托代理人徐树玉。被告夷大珊。被告杨寿宽。被告陶泽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仲文与被告宝应县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柏传洲、夷大珊、杨寿宽、陶泽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仲文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仲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殷仲文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