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甲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