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韩彬与饶分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229-1号申请执行人:韩彬。被执行人:饶分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饶分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饶分田存放在农行汕头新溪支行(账号:62×××19)的存款人民币20736元至我院(户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区支行,账号:20100002632979500000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孟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崇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