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厦门英嘉联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厦门英嘉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03号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71048-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塘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冯光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震荣,系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英嘉联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61293-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19号之1112室。法定代表人:曾满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英嘉联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英嘉联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英嘉联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11元,依法减半收取8,6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