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饶民二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崔永会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会,王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饶民二初字第970号原告:崔永会,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崔池村人,饶阳县农行退休职工,现住。被告:王辉,女,1974年出生,汉族,饶阳县张口村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会诉被告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经减半后应交纳金额为1253元,由原告崔永会负担。审判员  周霄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