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夏五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梅,廖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夏五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梅,无职业。被执行人廖宗旺,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冬梅与被执行人廖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夏五民调确字第28号确认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冬梅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宗旺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法庭路的房屋一栋(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已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查封,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1年11月22日对该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廖宗旺除上述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梅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宗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夏五民调确字第28号确认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