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谭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