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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谭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谭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