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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法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卓某贸盗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卓某贸

案由

盗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陆法刑初字第244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贸,又名卓某茂,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农业,户籍:陆丰市,现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1)第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贸犯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贸,于2011年2月11日凌晨4时许,到本市南塘镇人民西路黄某住处,撬开黄某住处一楼铁门后,入室进行盗窃作案。被告人卓某贸在黄某住处一楼地方,窃取了黄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诺基亚”手机后,又在黄某住处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闯上二楼,乘黄某熟睡之机,上前对黄某的身体进行抚摸,当黄某醒时,被告人卓某贸威吓黄某不准叫喊,并用刀背拍打黄某的背部,尔后逃离现场。窃后,被告人卓某贸利用窃取的黄某手机内存信息,用自己手机拨打陈某某手机,并将自己的照片,通过彩信方式传给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骚扰。又指控:2011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卓某贸到本市南塘镇南兴西邓某的住处,乘夜深周围无人之机,撬开进入邓某的住处,实施盗窃作案。在邓某住处一楼房间里,被告人卓某贸乘邓某熟睡之机,对邓某的身体进行抚摸,邓某醒来后叫喊时,被告人卓某贸掐住邓某的脖子,威胁邓某不准叫喊,尔后,逃离现场。又指控:2011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卓某贸到本市南塘镇一村肖某的住处,乘夜深周围无人之机,撬门进入肖某的住处,实施盗窃作案,窃取了肖某的丈夫许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诺基亚”手机。窃后,被告人卓某贸乘肖某熟睡之机,上前压在肖某的身体上,对肖某的身体进行抚摸,肖某惊醒后叫喊时,被告人卓某贸捂住肖某的嘴巴,威胁肖某不准叫喊,并强行撕掉肖某的内裤,继续对肖某的身体进行猥亵,尔后,逃离现场。窃后,被告人卓某贸利用窃取的手机,多次拨打肖某的手机,对肖某进行骚扰。被告人卓某贸的通话内容已被肖某录音,提供给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卓某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当对被告人卓某贸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卓某贸辨称其没有盗窃,也没有强制猥亵妇女。其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为137××××8799)已有一年的时间。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卓某贸窜到本市南塘镇人民路XX号黄某住处,撬门入室伺机作案。窃取了黄某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后,见黄某已熟睡,便上前对黄某的身体进行抚摸,当黄某醒时,被告人卓某贸对黄某进行威吓,尔后逃离现场。窃后,被告人卓某贸用自己手机拨打(黄某手机内储存的)陈某某的手机,并以黄某介绍认识为由用彩信将自己的照片传给陈某某,对陈某某进行骚扰。二、2011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卓某贸窜到本市南塘镇撬门进入邓某的住处,伺机作案。发现邓某熟睡中,被告人卓某贸对邓某的身体进行抚摸,当邓某醒来叫喊时,被告人卓某贸掐住邓某的脖子,威胁邓某不准叫喊,尔后逃离现场。三、2011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卓某贸窜到本市南塘镇撬门进入肖某的住处,窃取了肖某丈夫许某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卓某贸乘肖某熟睡之机,上前压在肖某的身体上,对肖某的身体进行抚摸,肖某惊醒后叫喊时,被告人卓某贸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黄某的报案陈述:2011年2月11日凌晨4时50分左右,其在睡觉时,感觉有人摸其身体,醒来见是一名中等身材的男子,那男子叫其不要出声,其躲进被窝时。尔后,那男子逃离。其发现家里被盗走二手手机一部。过后,有一个号码为137××××8799的手机发送一张那男子自己的彩照到其原手机存的女性朋友的联系号码,并称是其介绍他们认识的而多次进行骚扰。经照片辨认:指认11号照片(卓某贸)就是入室盗窃并对其进行猥亵的人。2、被害人邓某的报案陈述:2011年7月18日凌晨2点多钟,其在睡觉中感觉有人在摸其身体,其醒过来,见是一名中约30岁的男子,其喊胞弟并说“有贼”,那男子掐住其脖子,威胁其不要叫。当其胞弟下楼时,那男子便逃走。经照片辨认:指认2号照片(卓某贸)就是进入其家对其进行猥亵的人。3、被害人肖某的报案陈述:2011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其熟睡时有人用身体压在其身上并进行抚摸,其发现是一名约30岁左右的男子而想大喊后,那男子见其丈夫起床便逃跑。其发现被盗走诺基亚手机一部。尔后,那男子还用其家被盗的手机号码打其电话多次进行骚扰。经照片辨认:指认3号照片(卓某贸)就是进入其家盗窃并对其进行猥亵的人。4、证人陈某清的证言:2011年2月11日凌晨5时3分左右,其接妻子的电话(称家里被盗)后马上赶回家,见其家铁门被撬开,家里被盗走一部二手手机。那贼还摸其妻子身体。过后,那贼用一个号码为137××××8799的手机利用其妻子原手机存着女性朋友的手机进行发彩信,并以是其介绍他们认识为由,对那女性朋友多次骚扰。5、证人许某的证言:2011年7月18日凌晨3时多,其听妻子肖某的叫喊后起床,看见一个约30岁的男子压在其妻子的身上。那男子见状马上逃跑。其发现家里被盗走了诺基亚手机一部。尔后,那男子还用其被盗的手机号码打其妻子的多次电话进行骚扰。同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的男子就是在其家盗窃的人。经照片辨认:指认6号照片(卓某贸)就是入室盗窃的人。6、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对案发现场的照片三份。7、陆丰市公安局的《说明材料》:证人陈某某因外出未能提供证言材料,只把对其骚扰的嫌疑人相片传给公安机关。8、被盗手机号码为139××××8215的通话记录。9、办案民警通过手机接收陈某某手机发送的犯罪嫌疑人卓某贸的照片。10、陆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2页。11、被告人卓某贸供述:其没有盗窃,也没有强制猥亵妇女。其使用的手机电话(号码为137××××8799)约有一年的时间,可能是被朋友按错才拨打到那些妇女去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贸无视国家法律,竟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卓某贸在入室盗窃的同时又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提出其没有盗窃,也没有猥亵妇女的意见,经查案卷材料,1、被害人黄某指认被告人卓某贸入室盗窃,并强行对其进行猥亵,被告人还用其使用的号码为137××××8799的手机发彩信给黄某的朋友陈某某,多次进行骚扰。证人陈某某将被告人发送的彩信(卓某贸照片)提交给公安机关。2、被害人邓某指认被告人卓某贸强行对其进行猥亵。3、被害人肖某指认被告人卓某贸入室盗窃,并对其进行猥亵,尔后用其家被盗手机拨打其手机,多次进行骚扰。被告人卓某贸供述其使用号码为137××××8799的手机约有一年时间。证据充分,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卓某贸的犯盗窃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入户盗窃二次;2、盗窃财物无法缴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某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乙成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颜智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