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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商初字第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上商初字第1405-1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沈某价值226.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沈某银行存款226.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伟麟代理审判员  朱燕青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娄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