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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2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林某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加班费问题。根据双方一致认可的工资单,杨某某至入职之日起,均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予以签字确认并领取了工资条明确列明的项下当年当月的全部工资和加班费,杨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领取该工资和加班费后由于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事实曾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过异议,并遭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拒绝支付,因此,可以确定双方在杨某某入职后,以实际履行的方式约定了杨某某的薪酬待遇和加班费的支付形式,由此可以确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杨某某工资和加班费,其主张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经核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16日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杨某某继续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依法支付杨某某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3月15日止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杨某某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9日,故2009年10月29日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自2010年3月16日起,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杨某某2010年3月16日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关于年终奖问题。根据杨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可以确定双方在劳动合同条款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本案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条款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是杨某某自行加上去的,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反驳杨某某的主张并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其应支付杨某某2008年3月17日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的年终奖,而对于2009年3月17日后的年终奖,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必须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并支付年终奖,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某某请求年终奖25%的违约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拒付的事实,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综上,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上诉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