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栾园园诉被告赵江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园园,赵江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栾园园,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曹家村二组。委托代理人万新强,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江涛,男,1985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兴镇九龙村一组。委托代理人李耀军,陕西省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园园与被告赵江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园园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园园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园园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斌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