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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郭留柱与宋晓军、陈健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留柱,宋晓军,陈健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郭留柱。被告宋晓军。委托代理人赵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留柱与被告宋晓军、陈健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留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025元。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