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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三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罡与被告和西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罡;和西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01306号原告李罡,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和西京,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罡与被告和西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罡承担275元。审判长 栾 震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