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三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罡与被告和西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罡;和西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01306号原告李罡,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和西京,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罡与被告和西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罡承担275元。审判长 栾 震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