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澄行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县国土局与赵红武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澄城县国土资源局,赵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行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惠永斌。被执行人赵红武,男。本院在执行澄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赵红武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国土资源局澄国土罚字(20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养云审判员  李荣拴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开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