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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阳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春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佐,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阳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赵春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和平村。被执行人:宋海林,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北关村。申请执行人赵春佐与被执行人宋海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莱阳民三初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428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莱阳执字第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