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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梨树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某公司,辽宁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字第01096号原告梨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辽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昌立保字第0005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被告辽宁某公司依法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辽宁某公司修建的位于辽宁省某镇铁栏杆围墙基础围墙、门卫、井房、办公室、砖围墙(约500米)、西大门(12米)、厕所的查封。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