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梨树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某公司,辽宁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字第01096号原告梨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辽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昌立保字第0005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被告辽宁某公司依法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辽宁某公司修建的位于辽宁省某镇铁栏杆围墙基础围墙、门卫、井房、办公室、砖围墙(约500米)、西大门(12米)、厕所的查封。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