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泌法执裁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孟庆功与万明涛、万大喜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功,万明涛,万大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01-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功,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万明涛,男,成年,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万大喜,男,成年,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功与被执行人万明涛、万大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万大喜、万明涛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1年12月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泌法执裁字第01号执行裁定书中,所扣留被执行人万大喜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的36500元交通事故赔偿款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